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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体育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销售;电车销售;充电桩销售;二手车经纪;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物联网应用服务;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润滑油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软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截至披露日,载合汽车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目前载合汽车已完成了天使轮融资,其投后估值为6.275亿元,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经公司、载合汽车共同协商确定,同意本次增资前载合汽车的市场估值为80000万元,公司以增资形式投资人民币3500万元,其中人民币164.7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3335.2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轮投资方向载合汽车合计支付人民币4100万元,以认缴载合汽车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92.96万元,并取得载合汽车本次增资后合计4.8751%的股权。其中:
①万安科技同意向载合汽车支付增资款人民币3500万元,认缴载合汽车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64.72万元;获得载合汽车全面摊薄后4.1617%的股权;超过上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即人民币3335.28万元计入载合汽车的资本公积金;
②流深资本同意向载合汽车支付增资款人民币300万元,认缴载合汽车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12万元;获得载合汽车全面摊薄后0.3567%的股权;超过上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即人民币285.88万元计入载合汽车的资本公积金;
③陆石动力同意向载合汽车支付增资款人民币200万元,认缴载合汽车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41万元;获得载合汽车全面摊薄后0.2378%的股权;超过上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即人民币190.59万元计入载合汽车的资本公积金;
④百度风投同意向载合汽车支付增资款人民币100万元,认缴载合汽车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71万元;获得载合汽车全面摊薄后0.1189%的股权;超过上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即人民币95.29万元计入载合汽车的资本公积金。
载合汽车应根据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和营业计划,将全部增资款用于满足载合汽车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发展、补充流动资金、技术研发等日常经营性活动或其他经本轮投资方书面批准的用途。载合汽车不得将增资款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偿还载合汽车的债务(包括偿还股东、关联方借款等)、分红或回购载合汽车的股权等未经本轮投资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形。
载合汽车向本轮投资方出具确认交割前提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交割证明书》,并已经本轮投资方确认无误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该本轮投资方与载合汽车另行同意的其他时间,将各自应付的增资款划入载合汽车指定的银行账户。载合汽车应于交割日向按时付款的本轮投资方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载合汽车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1)任何一方(此时称“违约方”)如在最晚交割日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责任和义务的,应负责赔偿未违约的本协议当事方(此时称“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损害、责任和/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违约方应就该等损失对守约方作出赔偿,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守约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守约方除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因载合汽车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最晚交割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每逾期一日,载合汽车应按本轮投资方已支付增资款的万分之五,向本轮投资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载合汽车完成前述全部程序。
(3)因本轮投资方自身原因,导致载合汽车未能在交割前提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本轮投资方书面豁免后十五个工作日,向载合汽车指定账户支付增资款的,每逾期一日,该本轮投资方应按本轮投资方未支付增资款的万分之五,向载合汽车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本轮投资方支付全部增资款。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三十工作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经仲裁解决。
1、载合汽车现有股东及本轮投资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同日签署了《载合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同意本轮投资方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合计以人民币41,00万元认缴公司合计人民币192.9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在载合汽车合格上市前,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创始团队和持股平台、载合厚德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载合汽车任何股权类权益,或在其股权类权益上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或进行任何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行为。
(2)各方同意,在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投资方同意受限方进行下述股权处置:①为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向持股平台进行的股权转让;②自前轮最晚交割日起二年后,任一受限方累计处置不超过其在前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基础上所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4%股权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载合厚德可对其持有的载合汽车股权进行转让等处置。
如创始团队和/或持股平台和/或载合厚德、现有股东中除载合厚德以外的其他方、本轮投资方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载合汽车的股权,则除转让股东外的股东可在同等条款和条件下有权优先于该第三方受让全部或部分待转股权。
(1)在载合汽车合格上市前,如载合汽车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权的债权(“后续融资”)对应的每一元注册资本价格低于本次增资价格(“贬值融资”),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增资价格按照广义加权方式调整为贬值融资的增资价格(“贬值融资增资价格”)。“投资方增资价格”=投资方为进行增资而合计支付的增资款总额/投资方在增资完成后合计持有的注册资本总额),贬值融资增资价格=增资价格×(交割日后后续融资完成前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交割后后续融资的投资金额/增资价格)÷(交割后后续融资完成前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交割后后续融资的投资方实际获得的注册资本额),并行使本条行下反稀释权,以使投资方所持公司权益比例达到以其增资款按贬值融资增资价格所可以认购的比例。
(2)为实现上述,投资方有权要求:(1)载合汽车实质上以无偿或1元象征性价格向投资方增发股权(“增发补偿股权”);(2)创始团队和/或持股平台实质上以无偿或1元象征性价格向投资方转让股权(“转让补偿股权”)。
(3)载合汽车、创始团队和/或持股平台(合称“补偿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投资方发出的反稀释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方要求的补偿方式,与要求补偿的投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和/或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载合汽车合格上市前,如载合汽车按照本协议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权益性证券(“拟增注册资本”),包括本轮投资方在内的公司届时全体股东(“优先认购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但无义务)按照本条的如下规定优先于第三方按照优先认购权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或权益性证券(“优先认购权”),即各优先认购权人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数量=拟增注册资本×(各优先认购权人各自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可认购增资”)。
(1)如载合汽车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创始团队与载合汽车终止劳动关系或服务,或未能全职为载合汽车工作并投入其实质性全部精力和工作时间的;其他导致对载合汽车业务及运营或合格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形的。则投资方有权随时要求载合汽车按照投资方回购价款以定向减资、分红、股权转让或其他届时法律允许的方式回购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特别地,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创始团队、持股平台承担回购义务以其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变现的载合汽车股权价值金额为限。
投资方回购价款为:投资方为取得该等拟回购股权而支付的投资款,加上按年利率百分之八(单利)计算的利息,以及该等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享有的已宣布但未付股利之和,再减去该等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已获得的分红。具体计算公式为:投资方回购价款=投资方基于该等拟回购股权支付的投资款×(1+8%×N)+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享有的已宣布但未付股利-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已获得的股利(注:N=自投资方适用的交割日起至实际支付投资方回购价款之日的天数/365)。
(3)各方同意,本轮投资方的回购权优先于前轮投资方,即在本轮投资方未获得全额回购价款的情形下,回购义务人不得向其他股东支付回购价款。
载合汽车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并设董事会观察员若干名,其中股东张磊有权提名并推荐2名董事,股东宁波辰韬智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提名并推荐1名董事。万安科技有权提名并推荐1名董事会观察员,载合汽车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股东张磊有权提名并推荐1名、股东天津滨海陆石动力高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提名并推荐1名。
未经投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创始团队应当,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被雇佣、向公司提供服务或劳务期间,以及其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离职或终止向公司提供服务或劳务(以孰晚为准)后二年之内均不能受雇于从事或计划从事竞争性业务、或者在与集团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公司、企业、实体或者人士(“公司竞争者”)担任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或咨询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公司竞争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或参与和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性的业务、活动;或为公司竞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或意见。
任何一方(此时称“违约方”)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增资协议第五条项下的承诺、责任和义务的,应负责赔偿未违约的本协议当事方(此时称“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损害、责任和/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违约方应就该等损失对守约方作出赔偿,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守约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守约方除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经仲裁解决。
载合汽车主要从事新能源智能网联卡车整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新能源电动重卡,根据发改委《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新能源重卡行业未来电动化趋势明确,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重卡作为生产资料需求稳定,预测未来市场潜力巨大;。
本次公司与载合汽车在资本方面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可以推进公司电控、线控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在新能源重卡领域的布局,加快公司在新能源电动卡车领域的业务布局。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该项目未来发展受经济环境、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能否达到预期前景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安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377万元,发行数量不超过143,894,077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于募投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如下:
2、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于2023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479,646,926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即143,894,077股),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以及其他因素导致股份发生的变化。
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为准;
4、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1-12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1,637,464.1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221,245.67元。分别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持平、增长10%、下降10%进行测算。该假设分析仅作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A股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77.00万元;
6、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从资金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尽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拟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是该等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若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基础上实现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377.00万元(含72,37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或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拟投资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中,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及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有助于公司提升市场份额,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公司现有的高水平管理团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研发人才,具有较为强大的同步开发能力和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具备了快速、准确实现客户需求的能力。公司高素质的研发人员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凭借在汽车底盘控制系统多年的深耕细作,公司已拥有了强大的研发实力和丰富的研发积累,具备了与整车厂商同步研发的能力,产品质量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公司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储备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系福特中国、一汽红旗、北汽新能源、蔚来、小鹏、理想、威马、华人运通、合众、零跑等新能源汽车领域主要厂商的一级供应商。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目标客户与公司现有客户群体高度重合,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储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利用本次发行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的资金支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聚焦主业,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4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9日、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监管政策,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拟投入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由原来的10,000万元变更为9,406万元。上述变更后,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由原来的72,971万元变更为72,377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97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或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拟投资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37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或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拟投资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在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